北京丰茂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丰茂华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1724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丰茂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半壁店村。 法定代表人:高群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丰茂华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登记期间,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