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1002民初343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道东侧安泰家园7号楼1-2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樊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6月1日中午12点,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车辆停放在被告承建的庆阳四中高中部东面围墙外南北走向的道路上,下午7点原告去开车,发现车后面挡风玻璃破裂,有一个螺母镶嵌在后挡风玻璃上,原告抬头看见被告工地上一个六层教学楼外面拆除钢架,已经拆除了一层,外墙外并无任何提示语及防护措施,原告认为就是被告施工的楼上掉下的螺母击碎了原告的车玻璃,原告就找被告项目部的人,项目部人给了一个姓张的人电话,让其去联系,联系后无果,原告故报警,警察来后和姓张的人联系后,姓张的说他们私下处理。后被告也不协商,原告起诉到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677元及同期银行利息496元。
被告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承建庆阳四中二期扩建项目六层的教学楼。2021年6月1日,工程上正在拆除楼外钢管墙,拆除在墙内面,工地封闭,并依法进行了施工围挡,不可能出现原告所述的事实,原告的车辆玻璃被砸,螺母不一定是被告工地的,并且不是在被告作业范围内,工人6点就下班了,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庆阳四中二期扩建项目教学楼。2021年6月1日中午12点,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车辆停放在被告承建的庆阳四中高中部东面围墙外南北走向的道路上,下午7点原告去开车,车后挡风玻璃破裂,有一个螺母镶嵌在后挡风玻璃上,当天被告工地上教学楼正在拆除外围钢管墙,原告认为是旁边被告工地上正在拆除教学楼外围钢管时螺母掉下来砸碎的,就找被告工地上负责人未果,紧接着原告报警,警察来到现场,给被告工地张经理打电话,张经理称双方私下进行调解处理,后也未处理。事发后第二天,被告在围墙外面贴上了严禁停车的通告及摆放了禁止停车的安全锥。随后原告修理车辆花费4257元,后原告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现场照片、螺母、110接警记录、视频、车辆维修费清单及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焦点问题是击碎原告车辆玻璃的螺母是否是被告工地上掉下来的。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螺母、及视频来看,被告当天正对其施工的六层教学楼拆除外围钢管,外围没有任何围挡措施,施工过程暴露在外,外墙道路上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原告车辆恰好停放在施工楼的外墙下面。事发第二天,被告安放了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停车,且庭审中,被告也没有向法庭提交其没有过错的相关证据,故法庭推定螺母就是从被告拆除外墙钢管时掉落下击碎了原告车辆后玻璃的,故被告作为施工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原告将车辆停放于正在施工的楼下,应该预料到楼上坠物的可能性,其未尽到安全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庭综合考虑,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700元,其余的由原告自行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此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70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晓兰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文丽
人 民 陪 审 员   杨晓玲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缪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