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3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颖,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樊世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庆阳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谢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曾宏伟
审判员  陈宏宇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