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颖,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樊世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庆阳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谢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曾宏伟

审判员  陈宏宇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