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庆阳市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1民初619号
原告:庆阳市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庆城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齐永红,经理。
被告:杨某某。
被告:岳某某。
原告庆阳市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庆阳市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庆阳市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庆阳市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庆阳市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鸿权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陈 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