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锦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宏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3民初56号
原告:成都锦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彪。
委托代理人:任军,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成都宏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锦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宏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锦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锦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晓先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