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嘉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1民初2894号 原告:杭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金桥南路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437773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1168292897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11MF3164857W。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村纪委书记。 原告杭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稠溪村村委会)、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稠溪村股经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诉前调立案,后于2022年6月6日正式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28日进行了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稠溪村村委会、稠溪村股经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9040.8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总计146050元,详见计算清单;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9040.8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以应付未付部分工程款47236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1648元,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款付清为止以应付未付部分工程款15236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算至2022年4月20日为14718元,及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款付清为止以工程价款的5%(即8667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9日,被告稠溪村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原告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关于“2017年度富阳区特色村建设第一批创建项目大源镇稠溪村特色村创建工程-环境整治-(围墙、立面整治及村内绿化提升)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对价款、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8年2月8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1月10日,工程结算审计审定价核定为1733428元,截止起诉日,二被告支付工程款总额为1494387.2元,**239040.8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完成施工且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一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被告稠溪村村委会、稠溪村股经社在庭审中共同辩称:稠溪村股经社认可与稠溪村村委会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尚欠工程款239040.8元,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案涉工程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里面,验收为2018年2月8日,审计报告为2020年。一般审计的时间为工程完工后第二年,审计过期后,政府立项的项目资金无法拨付,所以原告的工程款项没有及时支付,也是原告自身有一定的原因。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用以证明2017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事实。被告稠溪村村委会、稠溪村股经社质证认为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和开竣工日期是认可的,对于**签名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该证据予以认定。原告提供富阳区村级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和竣工验收证书各一份,用以证明2018年2月8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被告稠溪村村委会、稠溪村股经社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两份材料中的竣工验收日期处均为空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中竣工验收日期均为空白,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仅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用以证明2020年1月8日,该工程经结算审计,最终审定价为1733428元的事实。被告稠溪村村委会、稠溪村股经社质证认为出具该份审计报告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时间,致使被告无法获得政府补助的资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稠溪村村委会在工程结算审计核定单中**确认,该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该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9日,稠溪村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2017年度富阳区特色村建设第一批创建项目大源镇稠溪村特色村创建工程-环境整治-(围墙、立面整治及村内绿化提升)工程,工程地点为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并约定了承包方式、工程价款、工程期限、工程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第十条工程结算条款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95%;第十四条发包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方有违约行为的除外。该工程竣工后并通过发包方验收。2020年1月10日,浙江**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结算审计审定价为1733428元。 截止起诉日,稠溪村村委会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工程款520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工程款354387.2元,于2020年12月23日支付工程款320000元,**239040.8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公司与稠溪村村委会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稠溪村村委会对尚欠工程239040.8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仅对**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稠溪村村委会依据合同约定应于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工程价款的95%,即截至2020年1月10日应付工程款1646756.6元,实际截至2020年1月22日仅支付工程款1174387.2元,后于2020年12月23日支付工程款320000元,其未按约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以应付未付部分工程款47236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1648元,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款付清为止以应付未付部分工程款15236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算至2022年4月20日为14718元,符合法律规定,亦未超过双方约定,对于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款付清为止以工程价款的5%(即86671.4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算日调整为2022年4月29日,由于该部分款项未约定付款期限,不适用约定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违约金,本院调整为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稠溪村股经社对其与稠溪村村委会共同承担支付责任亦予以认可。**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稠溪村村委会、稠溪村股经社辩称工期延误和审计延迟致使其无法获得政府补助的资金,而拒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意见,无合同约定,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杭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9040.8元; 二、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杭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6366元及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工程款15236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杭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工程款8667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四、驳回杭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81元(原告预交7076元),减半收取2790.5元,由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原告杭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