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326民初2677号
原告: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鸿中路第3幢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青楚,平阳县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鑫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元顺路7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巨核。
原告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烽公司)诉被告温州鑫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朝辉于2017年4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青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烽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5日,被告将自己承包的龙港镇城西工业区及巴艚社区中心的苗木种植养护承包给原告。双方订立了龙港镇城西工业区道路绿化工程养护合同,该合同总价款420000元,后追加了30000元,共计450000元。该工程已经全部竣工,但被告只支付了120000元,余额330000元,一直不予支付。
被告鑫杯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烽公司系一家从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鑫杯公司系同行业公司。2015年5月15日,被告将其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承包的龙港镇城西工业区道路及巴艚社区中心道路的苗木种植及养护工程转包给原告建设,双方订立一《龙港镇城西工业区道路绿化工程养护合同》,约定:“……养护地点:龙港镇城西工业区、巴艚社区中心。养护内容:区内苗木种植及养护。养护期限:苗木种植完工后起一年。工期:20天。……费用支付:按约定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20000元。……支付方法: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的20%,苗木种植完成工程量一半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工程完成后付90%,其余10%于养护期满后7天之内一次性付给乙方(原告)……”。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6年1月完成涉案苗木种植工程,在养护期满后至今被告共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20000元,余欠款项则一直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本院采信的原、被告基本信息、绿化工程养护合同、被告鑫杯公司股东章才来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成烽公司与被告鑫杯公司签订的道路绿化工程养护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双方应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现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区域的苗木种植养护工程,在本案中被告无故未出庭应诉,可视为其对原告的合理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被告对尚欠原告的300000元依法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应追加赔偿其损失3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鑫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鑫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温州鑫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900元,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朝辉
二○一七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陈唯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