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温州鑫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26执3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鸿中路第3幢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7396378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鑫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元顺路74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64150358。
法定代表人:杨巨核。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鑫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6民初26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鑫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温州鑫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司法拘留的惩罚性措施。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温州鑫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鑫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温州鑫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平阳县成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孔和绿
审判员*纯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