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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324执恢341号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三段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82157584G。 负责人:***,支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0月23日,汉族,住仪陇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6年8月15日,汉族,住仪陇县。 被执行人:四川经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二段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68041030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6日恢复执行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公告费60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对被三执行人在工商总局、证劵、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证劵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同时车辆管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京Q5S8L6号海马牌车辆,但该车辆2012年注册,且无法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价值。对于案涉抵押房产本案首执已作查封,但现***下落不明,且房屋居住情况复杂,暂不宜处置抵押物。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并将***拉入失信名单,经过调查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案件调查、执行结果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