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24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三段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82157584G。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四川经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二段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68041030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经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于2019年11月1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324执1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