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4033号之一
原告:中航建设(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白云大道北新兴白云花园乐居南街2号0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彬,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地址四川省营山县回龙镇野马村5组20号附1号,身份证码5129241981092783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唫吟,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湖南省南县,
原告中航建设(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航建设(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计1026.5元,由中航建设(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