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民终1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同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付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审被告:**,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审被告: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蚌埠同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7)皖0311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同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蚌埠同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常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蔡轶男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