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瑞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天山大道南段路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7552413D。
法定代表人:张胜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蚌埠市瑞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西居委会淝河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W3HEF4T。
法定代表人:徐亚,公司总经理。
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瑞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皖031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蚌埠市瑞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350元,执行费865元。
1.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3.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蚌埠市瑞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截至2022年7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到位0元。
6.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谈话方式(电话录音)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7.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赵剑平
审判员 万兆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悦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