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274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原告:***,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欧阳军,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与铜井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胜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师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