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1295号

原告:**,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天山大道南段908号联盟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7552413D。

法定代表人:张胜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宏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凡宗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程 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