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02民初22155号
原告:铜陵市某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陵市某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发现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