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双合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