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双合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7民初99号
原告: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661385243B,住所地:鱼台县城湖凌二路西、县一中南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兑义、**(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双合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97311825P,住所地:鱼台县老砦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双合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济宁宇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