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303执1196号
**、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03民初284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9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已自觉给付申请人900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03执1196号(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0月31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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