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7322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婷,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铭,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2059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7元(原告已预交),先由本院退还原告918.5元,剩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赵冰
审判员林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