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5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广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小兢,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特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京大道**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国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龙,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楼XX。
负责人王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特灵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261545.38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西安特灵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被上诉人西安特灵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西安特灵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西安特灵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罗 怡 审 判 员 宋 亮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焦 云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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