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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365号 申请人:***,女,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聊城市九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红旗北路北首。 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P7××**号汽车一辆,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鲁P7××**号汽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3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