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九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九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5民初844号
申请人:聊城市九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红旗北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申请人聊城市九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保单号011737151000041S000001)。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聊城市九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