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桥北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8民初490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电话:1520295XXXX

被告:延安市桥北林业局(现更名为“延安市桥北国有林管理局”),住所地:延安市富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0043660613Q。

法定代表人:贾平生,系局长。

电话:0911-322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桥北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以被告延安市桥北林业局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桥北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福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彦佳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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