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8民初490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电话:1520295XXXX
被告:延安市桥北林业局(现更名为“延安市桥北国有林管理局”),住所地:延安市富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0043660613Q。
法定代表人:贾平生,系局长。
电话:0911-322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桥北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以被告延安市桥北林业局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桥北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福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彦佳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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