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盛兴隆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统一信用代码:92610602MA6YHH737D。
法定代表人:王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龙,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94138K。
法人代表人:孙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举能,系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宝塔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盛兴隆租赁站、原审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0元,减半收取55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 菲
审 判 员 霍 雨 枫
审 判 员 高 喜 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法官 法 发(院 印)
法 官 助 理 秦 雪
书 记 员 白 晓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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