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某某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
负责人:王锋斌,系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申请执行**、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8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1月21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731845.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41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5日,申请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6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淮文杰
审判员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