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40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12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4729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15元及执行费987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共有存款43349.87元,本院已将该款扣划至法院,申请人领取了案款43349.87元,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现被执行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该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12月18日,申请人**有借款703944.13元,案件受理费8215元未得到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40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淮**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