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789号
原告:北京广开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256-1-4713。
法定代表人:苏广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弘惠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256号10号厅A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利,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林巧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广开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广开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起诉有误,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广开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北京广开基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孙宇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柳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