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广开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789号

原告:北京广开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256-1-4713。

法定代表人:苏广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弘惠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256号10号厅A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利,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林巧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广开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泽丰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广开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起诉有误,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广开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北京广开基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孙宇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柳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