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7022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