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6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林巧玲,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乡花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7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并依法将本案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1.一审开庭前,因为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娟自身原因未能通过安检。法官宣布取消该日庭审,择日开庭审理。但是同时要求双方在大马路上进行了证据副本的交换,现场没有书记员记录或留有影像记录,更没证据交换应有的程序和步骤。2.一审开庭审理中,被申请人质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申请人的证据未被采用,未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验证真伪。3.申请人依照法官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了全部与通话录音有关联的通话记录的副本及代理词,但是这些在一审判决书仅仅记录为容易产生歧义的“5月20日与王彦平微信截屏、联通、移动通话记录”,之后也没有收到判决书。4.2021年2月2日云法庭开庭,变更法官未说明重新开庭审理、更换法官的原因。审理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时隔5天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三次审理,历时一年,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二审程序严重违规。二审云法庭开庭时,法官违背职业道德未保持中立。(三)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一、二审事实认定不清。一、二审只依赖被申请人的书证,对证据形成过程、内容相悖不予理会。离职协议是受胁迫所签,并非自愿。签协议时公司承诺,签写《自动离职协议》立即发放加班工资、给予满月工资,给离职单。申请人对工作之初环境陌生,关系不熟悉,只有通过朴明江(当时不知道是外包队伍头目)向公司申请办公设备和增加人员,购买办公用品的费用、加班费、餐费应予支持。(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造假欺诈,伪造证据,特别是乘人之危、欺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未告知申请人。劳动合同有疑点,申请人有申请鉴定的权利。(六)由于被申请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导致错误裁判,给申请人寻找工作造成障碍,并引发疾病,要求赔偿失业、医疗等各项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主张花乡花木公司支付其外出午餐费及购买办公设备费用,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经花乡花木公司批准或应由单位支付的依据。因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且***在花乡花木公司工作时间未满一个月,对于***主张花乡花木公司支付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5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认可《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上签字系其本人所签,该申请表载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个人原因,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上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主张受花乡花木公司欺诈、强迫在《劳动合同书》《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上》签字,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也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再审的情形。对于***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部分,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于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