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7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林巧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廊坊市坤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大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庄绪善,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德味瀛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坤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6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花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没有明示改判的实体法律依据,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依据,且超出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重大错误。(二)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成立错误且未查明合同主体并非案件当事人,未查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二审判决认定三方协议内容错误。二审判决无端忽视再审申请人已经证明的非常明显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与***之间的款项已经结清。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被申请人坤鹏公司提起上诉的时间超过上诉期限。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案涉三方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对花木公司发生效力问题。经查,任军、何婷婷系花木公司的员工,三方协议有任军的签字,而花木公司提交的苗木采购合同亦有何婷婷、任军的签字,结合森林公园项目的经理何婷婷的录音内容,可以证实三方协议确系三方的真实意思,***、坤鹏公司有理由相信任军有代理花木公司在三方协议上签字的权利,故该三方协议有效,其对花木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花木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115万元款项的责任一节,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三方协议的约定,***未依约支付苗木款、劳务费和材料款,花木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之间工程款项已经全部结清,故花木公司应对该115万元承担给付责任。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妥。花木公司所提二审判决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依据,且超出诉讼请求以及***的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均缺乏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花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