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民初561号
原告: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黄陂路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13729Q。
法定代表人:黄三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林,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汇银十八潭生态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三里镇悟峰山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石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309852949P。
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经理。
原告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汇银十八潭生态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科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曹凤钦
书 记 员 乐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