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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1464号
原告: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黄陂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13729Q。
法定代表人:黄三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瑞电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4010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0439L。
法定代表人:胡二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瑞电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瑞电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晓晓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