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执异7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林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肖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银都智慧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何建洲,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第三人:邓昌望,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在执行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银都智慧城分公司、何建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鄂0902民初3401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第三人邓昌望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邓昌望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经审查该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故,第三人邓昌望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邓昌望为2017鄂0902民初3401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海兵
审判员 吴新晖
审判员 董劲松
二○二一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博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