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3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黄陂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13729Q。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今古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0985902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22)鄂1123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今古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3执恢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