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086号
原告:南京万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前路112-2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袜陵街道诚信大道998号星光名座广场05幢321室。
法定代表人:余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祝,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森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三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朱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剑,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敏,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邺城路19号B座。
法定代表人:杨如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霞,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禄口空港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路666号2幢。
法定代表人:吴剑。
原告南京万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森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禄口空港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曾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