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森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与南京***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森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80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K9B10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98号星光名座广场05幢321室。

被告:南京森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904100065,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三楼308室。

原告***与被告南京***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森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诉称:2019年10月份,原告为被告南京***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鸿公司)承包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中兴通讯智能制造基地一期工程,提供景观基础工作,2019年12月完工,乐鸿公司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被告南京森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桐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认可该债务由自己代付,但至今未支付,故其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滨江开发区,非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腾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巧雨

书 记 员 胡雪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