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121民初3307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梁亮、聂骁,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936292和13601201510996901。
被告:江西四通电机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9544XE。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高梧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该公司股东,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四通电机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亮、被告四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提供自2008年3月至今的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原始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2月25日,原告***与案外人***、***、**中、沈保中共同投资设立了江西惠洪电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6年3月,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理为***、***、***三人(***出资126万元占42%的股权、***出资105万元占35%股权,***出资69万元占23%股权)。公司股东变更初期,股东间还能融洽相处,集体决策。但自2016年底开始,原告身体状况急转直下,无力管理公司经营事务,公司陷入一片混乱。今年年初,原告依法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原始会计凭证,以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但至今公司仍未作书面或者口头答复。在公司监事职能缺失和财务信息不透明情况下,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四通公司辩称:所有的股东都有权利查账,没有任何人阻止股东查账。2017年以前原告***会不定期去公司上班,2018年以后很少去了。2017年的股东会决议推选***为法定代表人,但**洪未在决议上签字,也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现在公司账簿在隐名股东***手上,***是原告任命的财务部长。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5日,原告***与案外人***、***、**中、沈保中共同投资设立了江西惠洪电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6年3月,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理为***、***、***三人(***出资126万元占42%的股权、***出资105万元占35%股权,***出资69万元占23%股权)。原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原告***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职务,一致推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会后公司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但***实际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原告***因年龄和身体原因很少到公司上班,公司最近几年未分红。原告***书面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材料的申请,公司未进行答复。2019年5月公司停业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会决议、要求查阅账簿申请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自认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虽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实际其没有负责公司事务管理,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四通电机修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自2008年3月至今的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原始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江西四通电机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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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