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四通电机修造有限公司

江西四通电机修造有限公司与福建闽锋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121民初644号
原告:江西四通电机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高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9544XE。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闽锋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751353456P。
法定代表人:庒春生。
原告江西四通电机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闽锋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四通电机修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闽锋电力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四通电机修造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3月,原告承揽被告亭头港水电站1#水轮发电机定子大修工程,但截至2018年10月被告尚欠材料等款113,000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拒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材料等款1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福建闽锋电力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福建闽锋电力有限公司亭头港水电站1#水轮发电机定子大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1.合同总价款为519,000元(不含税);2.完工时间为合同生效后30天;3.合同签订、拆机人员进场后支付30%,提货前支付30%,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3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7个工作日内付清;4.质保期安装试运行72小时后壹年;5.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被告就维修标的已投保,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款由519,000元变更为以最后保险公司实际赔付金额为准。被告于2018年3月31日支付原告100,000元,2018年4月9日支付原告150,000元。被告就维修标的获得赔偿款为363,3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属于承揽关系。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亭头港水电站1#水轮发电机定子大修工程,并已过质保期,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项11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闽锋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四通电机修造有限公司报酬1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江西四通电机修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280元,由福建闽锋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