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民初4194号
原告:河南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银兰路交叉口M3美立方B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6461121W。
法定代表人:徐萌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兆顺,男,汉族,1992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兰尉高速公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十八里镇十八里街西300米,身份证号91410223********。
法定代表人:陈同军。
本院在审理河南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开封市兰尉高速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2.19元,由原告河南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朱向永
人民陪审员 常远清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娄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