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宏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爱与某某、某某、锡林浩特市宏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250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宏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爱与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宏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2502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峰
代理审判员*飞能
代理审判员依丽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琪哈日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