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4民初91号
原告:***市桥东区全意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姚家庄村。
经营者:**,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人,个体,现住***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村东彩钢结构大院。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宝力嘎街呼锡公路西侧(原塔木沁宾馆院内)。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桥东区全意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桥东区全意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庭下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桥东区全意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5.00元整,按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即
5662.50元,由原告***市桥东区全意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于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