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24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苏尼特右旗赛汉镇阿尔善街都仁路原交通大楼。
法定代表人:蒋桂琴,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长安西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枫,职务:经理。
在本院执行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内2524执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称,一、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759元,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查封、冻结存款后再继续查封冻结,异议人因施工质量问题将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至本院,待该案审结后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情况再决定执行。二、异议人已支付给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415000元,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只给异议人出具了361360元税务发票,有53640元未出具发票,人民法院冻结的77806元也没有发票。综上,异议人认为本院不应将查封、冻结异议人的存款给付河北圣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异议款项请求停止支付,本院作出(2019)内2524民初557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停止支付,现异议人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建臻
审 判 员 张利兵
人民陪审员 睢建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雪莲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