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24执57号
申请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苏尼特右旗。
法定代表人:蒋桂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铁道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爱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其兵,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8)内2524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1、2019年1月16日依法查封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蒙HXM999克莱斯勒牌汽车一辆,羊毛3吨,羊绒200公斤,羊毛渣8吨,半成品羊绒10吨,纱线3吨,棉条100公斤,苏右国用【2016】09525号、苏右国用【2016】09526号土地,蒙房权证苏尼特右旗字65011600214号房产;2、2019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启动网络传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3、2019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6000701220000000008827账户、中国工商银行0610237237209100015630账户、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001301220000000002702账户予以冻结;4、2019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羊毛、羊绒、羊毛渣、半成品羊绒以207200.00元的价格抵给申请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5、2019年1月30日将被执行人名下蒙HXM999车辆以100000.00元的价格抵给申请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6、因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有其他被执行人为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经过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后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已参与分配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财产。2019年12月31日申请人同意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抵偿债务4580478.00元且保留剩余债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建臻
审判员 王洋海
审判员 张利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塔拉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