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万维网络有限公司

邯郸市万维网络有限公司与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津02民初88号
原告:邯郸市万维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光明北大街25号602-612。
法定代表人:卢学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秋申,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涉县更乐镇。
法定代表人:武玉海,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兴,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新,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邯郸市万维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网络公司)与被告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维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秋申,被告天津铁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维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津铁厂支付万维网络公司货款498834.19元;2、诉讼费用由天津铁厂承担。事实与理由:万维网络公司与天津铁厂有着多年的办公设备买卖合同关系,万维网络公司如约向天津铁厂交付货物,而天津铁厂常有拖欠货款情况,至2016年2月29日仍欠货款498834.19元。
天津铁厂辩称,对于万维网络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货款本金没有异议。
万维网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账函、买卖合同2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天津铁厂对于万维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天津铁厂未提供证据。对天津铁厂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万维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万维网络公司与天津铁厂之间存在多年办公设备买卖合同关系,万维网络公司为卖方,天津铁厂为买方,万维网络公司依约履行了向天津铁厂供货义务,截至2016年2月29日,天津铁厂仍欠万维网络公司货款498834.19元。
本院认为,万维网络公司与天津铁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万维网络公司依约向天津铁厂履行供货义务后,天津铁厂理应按照约定,向万维网络公司支付货款。因天津铁厂未按约定向万维网络公司支付货款,故万维网络公司主张天津铁厂给付尚欠货款498834.19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万维网络有限公司货款498834.1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3元,由被告天津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审 判 长  梁 辉
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
人民陪审员  魏洪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