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2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万维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光明北大街25号602-6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涉县井店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万维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津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邯郸市万维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1239.7元及利息、费用。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7)津02民初8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家树
代理审判员张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