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42号之二
原告:青岛北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企业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王进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企业服务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宇琪。
被告: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华工园创新基地**iv>
法定代表人:郭晟,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女,1989年7月3日生,汉族,系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北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北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16元,减半收取51508元,由原告青岛北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焕亭
人民陪审员 刘春华
人民陪审员 谢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福顺
书 记 员 陈 冬
书 记 员 殷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