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7033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高新工业村**3B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李俊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航,男,壮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瑭,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青岛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企业服务中心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MD49W3Y。
法定代表人:李宇琪。
被告: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信用代码91420100717910378Q。
法定代表人:郭晟。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被告青岛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受理被告青岛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青岛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被告青岛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青岛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69126.16元,因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计34563.08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4563.08元,本院予以退还。本案反诉受理费4503.39元,由被告青岛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莫如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