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执95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德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道渝。
本院受理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渝0107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粟伯春
代理审判员  钱 昊
代理审判员  秦 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XX汉